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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要闻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6-08-14 09:51
标题:
山西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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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发布
发布时间:2026-08-14 09:51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8月4日,省人社厅公布我省《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参考文本”),供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选用参考,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招用超龄劳动者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据了解,由人社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
参考文本涵盖协议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协议变更解除终止、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等十大板块共23条。
在社会保险方面,参考文本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无需缴费;对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区分已享受退休待遇、未享受退休待遇不同情形,设置协商填写条款,兼顾现实用工实际。劳动报酬条款明确,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
针对岗位安全,参考文本要求用人单位结合超龄劳动者知识技能、身体状况合理设置岗位、确定劳动强度,严禁安排危害身心健康的劳动以及危险作业;劳动者遇到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参考文本对争议处理作出清晰划分:双方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其他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本同时指出,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签订协议。协议应当由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代为保管劳动者一方协议;采用电子形式签约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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