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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救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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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9-02 14:49
标题: 大同市云州区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及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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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云州区社会救助服务清单及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2025-09-02 14:49 来源: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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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晋民发〔2021〕57号);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同民发〔2022〕33号)。

(二)申请条件: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以及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可单独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准备材料:

1、撰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及家庭困难情况。

2、如实填写申请家庭情况信息表。

3、提供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提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印证材料(如诊断病例、残疾证复印件、灾情报告、单亲证明、优抚、在校证明、无劳、失业等低收入证明)。

5、各种保障性支出凭证(如:住院花费报销后的结算票据、子女读书学费凭证等支出票据)。

6、具有赡养义务的子女收入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居民申请(提交申请资料)乡镇(社区中心)或受乡镇(社区中心)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并协助收取申请材料。

2、乡镇初审申请材料并提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3、村(居)委会协助入户调查和邻里索访。

4、乡镇(社区中心)审核并组织村级召开家庭经济状况评议。

5、张榜公示七天。

6、乡镇(社区中心)组织召开评审会确认。

7、区民政局备案抽查、发放待遇、监督指导。

(五)救助标准:

大同市云州区城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补差发放,按照审核确认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六)办理机构:

承办机构:乡镇(社区中心)民政办

承办岗位:乡镇(社区中心)民政办

二、特困供养

(一)申请条件: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或者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人准备材料:

1、特困人员申请书、签字认可《特困人员申请人承诺书》。

2、提供本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有重大疾病的需提供病例复印件。

3、邮储银行社保卡复印件

(三)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乡镇(社区中心)或受乡镇(社区中心)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并协助收取申请材料。

2、乡镇初审申请材料并提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3、村(居)委会协助入户调查和邻里索访。

4、乡镇(社区中心)审核并组织村级召开家庭经济状况评议。

5、张榜公示七天。

6、乡镇(社区中心)组织召开评审会确认。

7、区民政局备案抽查、发放待遇、监督指导。

(四)救助标准:

从2023年1月1日起,城市特困人员(包含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救助供养标准及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统一调整为9960元/年/人(83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调整为8190元/年/人(682.5元/月/人)。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分别为,全护理300元/月/人;半护理200元/月/人;全自理100元/月/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护理费分别为,全护理950元/月/人;半护理480元/月/人;全自理190元/月/人。

(五)办理机构:

承办机构:乡镇(社区中心)民政办

承办岗位:乡镇(社区中心)民政办

三、临时救助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晋民发〔2018〕72号);大同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大同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民发〔2020〕49号)。

(二)救助对象:

因患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自然灾害损失、交通事故、教育支出等原因造成财产损失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或家庭可申请临时救助。

(三)所需材料:

1、个人申请;

2、户主一寸近期免冠照1张;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明、特困证、伤残证及优待抚恤证;

3、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加盖医院红章),病案首页、费用清单、结算清单、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用结算单(加盖医院红章);

4、公安部门提供的突发事件现场勘查资料、事故责任证明及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证明;村委会及乡镇提供的灾害损失证明;

5、提供申请对象邮储银行卡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村级协助收集资料。

2、村级协助入户调查,村委会加注调查意见。

3、乡镇审核并组织村级召开家庭经济状况评议。

4、张榜公示七天。

5、无异议上报民政局审批。

(不超过6个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乡镇直接审批办理,5000元以上的由区民政部门审批办理,小额临时救助可简化程序,急难性的可以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

(五)救助标准:

1、一般性困难,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及困难程度,乡镇及社区服务中心可给予500元至3000元临时救助(不超过6个月低保金)。

2、严重困难及家庭刚性支出较大的,区民政局可一次性给予3000至5000元临时救助。

3、患危重疾病经各种救助后,个人负担巨大且导致家庭生活无法维持的,区民政局可一次性给予5000元至10000元临时救助。

(六)办理机构:

承办机构:乡镇(社区中心)民政办

承办岗位:乡镇(社区中心)民政办

四、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和失能老人补贴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80至99周岁老年人,从2023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补贴标准7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年满60至99周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顺依赖他人长期照料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100元。(高龄补贴直接从系统采集信息,不需要个人申请,失能需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县级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残疾人两项补贴包括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困难残疾生活补贴对象具体是指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所有持证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领取困难残疾补贴,标准为80元/月/人;重度残疾护理补贴对象是指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领取重度残疾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二级标准为105元/月/人,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52.5元/月/人。

六、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孤儿申请条件:本辖区户口,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法院已判决失踪)。

申请资料:1.户口簿、身份证;2.(父母亲)死亡证明、法院失踪判决书;3.出生证明;4.申请书;5.孤儿审批表;6.本人一寸照片3张。

办理流程:1.孤儿监护人(或亲属)向儿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联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3.县(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办结。

补贴标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1170元/月/人;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1755元/月/人。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条件:本辖区户口、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申请资料:1.户口簿、身份证;2.(父亲或母亲)死亡证明、法院失踪判决书、一级二级或精神、智力三级四级残疾证、重病病例、诊断证明、刑事判决书、失联证明;3.出生证证明;4.申请书;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6.本人一寸照片3张。

办理流程: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向儿童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符合条件的,联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3.县(区)民政局审核认定办结。

补贴标准: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1170元/月/人、机构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1755元/月/人。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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