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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9-15 16:44
标题: 云州区倍加造“4·9”一般坍塌事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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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州区倍加造“4·9”一般坍塌事故报告

发布时间:2026-09-15 16:44 来源:云州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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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9日17时40分,位于云州区倍加造镇独树村,由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倍加造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在进行管道挖掘过程中,发生了一起一般坍塌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

事故发生后,云州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求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死者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2026年4月16日,大同市云州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请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和《大同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云州区“4·9”一般坍塌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同安函〔2026〕3号)的要求,经区政府批准,组织区政府办、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建局、倍加造镇政府、倍加造镇派出所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云州区纪委监委全程参与监督,制定了《云州倍加造“4·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方案》。2026年4月29日,事故调查组召开了首次会议,会议宣布了成立调查组有关要求、事故调查方案和工作纪律,之后开展了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勘验、技术鉴定、询问谈话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云州倍加造“4·9”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未在相关单位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施工,在开挖沟槽时未按要求放坡和支护等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造成沟槽单侧帮体坍塌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迟报行为。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污水治理项目承包单位)组建于1996年9月27日,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74B,注册资本为壹亿伍仟万元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等;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企业管理: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管理服务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许可证字[2012]00026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5年07月01日至2028年09月07日。

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污水治理项目施工单位)成立于2020年11月1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R86L,注册资本为贰佰万元整,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营范围:建设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弱电工程;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矿山工程;古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市政工程;水利电力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物拆除作业;劳务分包等。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许可证字[2024]011738,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4100891,资质类别:施工劳务(不分等级),有效期至:2031年01月22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相关合同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发包人为大同市云州区倍加造镇人民政府,承包人为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倍加造镇西骆驼坊村、独树村、谢疃村管网铺设及路面修复工程,工期总日历天数:356天。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负责管道安装、检查井、收水口、集水井、混凝土路面等劳务分包,总日历天数80天。

   (三)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为云州区倍加造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承包单位,由项目经理贺某负责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作业现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技术交底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企业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

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贺某和现场管理人员高某对施工单位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缺失,对其私自开工的行为未能及时察觉,以及预案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的劳务分包单位,负责云州区倍加造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未经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未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施工(下管),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打支护和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对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同时施工作业不规范,未按沟槽施工要求进行放坡,堆土距离槽口太近(未达到>1m的要求)。在施工前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未组织施工人员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9日下午17时40分左右,项目分包方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倍加造独树村村西南无名巷道上进行前期土质勘探工作,勘察结束后为避免下管时再次开挖,在没有打支护和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下,要求王某某及其他两位工人下到沟槽底进行管道铺设。在其他两位工人上到地面后,挖掘完的沟槽突然发生了局部帮体坍塌,将王某某整个人掩埋住,随后在旁的工人立即进行挖掘救援。

   (五)事故现场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云州区倍加造镇独树村西南无名巷中,沟槽为南北走向,东邻民房(菜园),西邻民房,北邻主路,南邻村居巷道十字交口。

开挖堆土堆放在东侧,堆土紧邻槽边,堆土2-3m³,沟槽上口宽约1m,深1.8m。坍塌发生于沟槽南段3-4m处,沟槽东侧槽帮土方塌落。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死者姓名:王某某,身份证号:410***********501X,住址: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南峪村。

本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5万元(一次性工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抚恤金等共计115万元整,已全部赔偿到位)。

   (七)其他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气象台2026年4月9日发布大风蓝色预警,当日多云,西风5~6级,气温5℃到17.2℃,未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情况正常。此起事故未引起网络舆情,也未引起传播关注和讨论。

二、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6年4月9日17时,南北走向已挖掘完的沟槽突然发生了局部帮体坍塌,事故发生后,工人立即组织救助,高某司机(张某某)立即给高某打电话,并拨打120电话。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尚某某于晚上10点到达医院,听到王某某已故,立即联系家属处理后续善后事宜,未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第二天7点告知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高某,9时56分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倍加造派出所通知,到事故现场进行前期调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为2026年4月9日17时40分许,南北走向已挖掘完的沟槽突然发生了局部帮体坍塌,现场工作人员立马进行救援往出挖人,高某的司机张某某拨打120(17时47分)并且在大约17时50分左右将人救出,并进行压胸腔、人工呼吸,10几分钟后120到达现场,人们将王某某抬上120急救车,拉往大同市五医院急救。事故发生后人员响应及时,及时拨打120,救护车到来后张某某领路进入事故发生的巷道,避免了救护车不认路延误时间。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死者王某某,被送至大同市五医院急诊科救治,患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医生宣布没有生命迹象。

事后,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专人和死者王某某家属进行沟通,安抚死者家属情绪,经与死者家属多次协商,同时云州区倍加造人民调解委员会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听取死者家属意见,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多次协商,对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于2026年4月11日对死者家属进行一次性赔偿115万元整。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作业人员自发开展初期应急处置,及时停止现场作业、排查被困人员情况,并积极善后处理。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司机发现事故后,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向高某进行汇报,快速完成初期报警工作。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立即召集工地附近有关人员到坍塌沟槽进行救援,在120到达现场时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及时送往大同市五医院急诊科进行急救,事故现场救援结束,经抢救无效,市五医院急诊科宣布王某某死亡。

这起事故现场救援环境较为复杂,沟槽空间狭小,机械设备不能投入作业,救援处置难度大。此次救援行动,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线作业人员配合比较密切,救援人员迅速行动,有效控制作业风险。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在施工项目未在区住建局备案的情况下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始施工,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打支护和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未按沟槽施工要求进行放坡且堆土距离槽口太近(未达到>1m的要求)导致沟槽单侧帮体坍塌。

图1施工位置及施工发生位置示意图

图2土质及土堆堆放示意图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云州区倍加造镇派出所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了人为故意破坏等影响,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天气状况良好,排除天气等突发灾害因素。事发当日,未见到民众或媒体发表带有苗头性、倾向性、有影响力、传播力的言论观点,未发生次生或衍生网络舆情。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由事故发生现场处置人员讲述等方式,事故现场无放坡和支护等防护措施,且堆土距离槽口近。为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现场进行回填,无法进行其他相关检验。

    (四)间接原因分析

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自施工,对项目施工进程管理缺失,未能及时制止其违规行为。

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依规对雇用的临时人员王某某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没有进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的制定和备案工作;作业前未能认真进行风险辨识、作业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坍塌事故隐患。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相关单位

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全过程安全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未能针对作业现场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条)第五条第二款。

(2)施工前未对事故发生员工王某某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能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未能立即进行处理,未能有效制止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4)企业主要负责人未能严格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清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有效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生产安全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5)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在事发当日不在现场,未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未能严格履行企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

    (二)地方党委政府

云州倍加造镇政府,未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违反了《中共大同市云州区委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州区关于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州发〔2022〕11号)第六十四条[]。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王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10***********501X,沟槽开挖工程施工人员,违章在约1.8m深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采取放坡等安全措施的沟槽内作业时,被坍塌的土石埋压身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2.贺某,男,身份证号码:142***********1012,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污水治理项目项目经理,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全过程安全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建议由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

3.郭某某,女,身份证号码:142***********1020,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在事故发生当天,未在事故发生现场,未能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制止和纠正冒险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这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云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3818.63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12728.78元,处罚比例30%)。

4.尚某某,男,身份证号码:130***********3619,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对该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由云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6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20000元,处罚比例30%)。

5.李某某,男,身份证号码:141***********0177,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上报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对该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一条第(一)项,建议由云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76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上一年年收入46000元,处罚比例60%)。

6.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安全员梁某某、武某某、现场管理人员高某,因在事故发生时不在事故现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方面不足。建议由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对其予以处理。

    (二)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曹继来,男,现任倍加造镇人大主席,负责倍加造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日常工作,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过程中存在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闫月春,女,现任倍加造镇独树村村支部委员,负责倍加造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独树村段的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具体监督职责,深入现场了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督促不够。建议移送区纪委监委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在未经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且未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施工(下管),且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打支护和进行安全防护措施;未按沟槽施工要求进行放坡,堆土距离槽口太近(未达到>1m的要求);未能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作业现场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分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且存在迟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建议由云州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55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太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未严格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对施工全过程安全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问题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并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对施工单位未进行现场隐患排查行为失察失管,建议由云州区应急局对其进行处理。

    (三)其他建议

云州区倍加造镇政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督不到位责任,需要深刻反思改进工作。建议云州区倍加造镇政府向云州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够

此次事故暴露出事故单位未抓实抓细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员工安全培训,现场监管存在漏洞。山西山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在事故发生时未在事故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能有效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缺位,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未依规严守安全作业制度与操作规范,安全风险辨识能力不足,事故隐患无法得到有效的排查和监管。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责任体系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操作规程完善等方面存在问题较为严重。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多次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要求开展多次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但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认真、不扎实,甚至走形式、走过场。

    (三)日常监管不到位

监管人员对辖区监管对象掌握不清,对工程项目的重点环节如开工、验收、完工等重点环节的专项巡查不足,在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完善手续及掌握工程进度上欠缺;监督检查缺乏系统性、针对性,深入现场深挖隐患不够,对潜在风险发现不及时。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的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要求,加强全区内各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安全监管,对土方开挖工程等容易出现安全问题的工程加强监管排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并对安全负责人就相关安全情况进行强调、教育。

(二)全区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开展打非治违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自查自纠,及时认真地解决违法、违规建设施工问题。同时,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惨痛教训,深入分析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设施和安全培训投入,结合建筑行业企业施工特点和实际,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

(三)针对本起事故,各类施工单位、企业要组织人员及专家,对现有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特别是要对现有风险评估报告进行重新修订,要全面准确辨识施工企业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依据事故风险评估结果,重新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四)云州区倍加造镇政府要加强属地管理,及时掌握属地内各工程项目进度,紧盯开工、关键工序、竣工等重要节点,及时和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做到进度可控、信息互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保证工程项目高质量推进。

云州倍加造“4·9”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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