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2023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政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州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云州区人民政府层面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以一定形式纪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云州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云州区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 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的。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云州区政府办公室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云州区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区别下列不同情况,经办公室领导审签后,向申请人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云州区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开展考核和评议。
第十四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云州区政府办公室应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云州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化过程中,发现违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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