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单位:
《云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工作,规范云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实施细则》和《大同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二)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及财政预算;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重大公共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行政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区政府内部事务管理、人事任免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事项,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执行,但可将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中符合本条规定的事项列入决策目录,单独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履行法定程序情况纳入我区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法治政府考评内容。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司法局做好协助、配合工作,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等程序,并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公开决策事项目录、决策事项基本情况、决策进度等内容。依法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的动议与目录管理
第七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区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依照职责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依照职责向区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经区政府批准后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经研究认为需要决策的,参照第(二)项向区政府报送决策事项建议。
第八条 区政府将符合本细则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下列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并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后正式启动决策程序:
(一)拟以区政府名义,依法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决策事项;
(二)拟提交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议题;
(三)拟列入年度区政府重大项目、实事项目中的重大事项;
(四)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五)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决策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是政府及其部门年度总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工作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一)、(三)项承担研究论证的单位和第(二)项主动提出决策建议事项的单位应当结合年度政府中心工作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作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提出拟纳入本年度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建议事项,连同研究论证报告,向区政府进行申报。决策建议事项应当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承办单位、时间安排及措施计划等内容。
第十条 相关决策建议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发改局、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进行会商。会商过程中应当征求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对决策建议事项的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决策建议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编制决策目录草案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区政府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应当报区委同意。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经审定的决策事项目录以区政府名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后正式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决策事项,由决策承办单位参照本细则第九条进行申报,经区政府审定、报区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目录中明确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备案报送、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拟定的决策草案应当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因情况特殊不能在三个月内完成的,应当向区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提出需要延长的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涉及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云州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的职责,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就决策草案向其征求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提出意见的单位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区政府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在作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云州报》、“云州新闻”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建立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听证会举行15日前,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主要内容以及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细则。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向听证参加人提供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应该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法律、法规、规章对召开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听证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主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不予采纳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予以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草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中邀请,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进行研究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参与论证的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其专业特长应当与决策事项相符合,并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代表性,但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5人。
决策事项涉及多个专业领域的,应当选择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为降低社会稳定风险和专业技术风险,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二十五条 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风险评估。
第二十六条 进行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风险源、风险点排查情况;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
(四)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二十七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区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应当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行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双重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分别由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和区司法局履行。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初审工作,必要时可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决策方案草案在提交区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
第二十九条 决策承办部门报请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其他地方经验做法;
(三)决策论证相关材料,包括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意见、专家论证意见、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承办单位法律顾问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承办单位决策意见等;
(四)论证、协调分歧等有关情况报告;
(五)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决策草案含两个以上方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条 区司法局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缺少相关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决策承办部门,退回补充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一条 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决策承办部门。审查意见包含以下情形: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建议提交区政府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的,建议决策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区政府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建议不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三十二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区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根据审查需要可要求决策承办部门补充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三十三条 区司法局在进行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区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的依据。
邀请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的,可适当延长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时间。
第三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四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
第三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区司法局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区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区长最后发表意见。区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作出通过、不通过、原则通过但需要作出部分调整、暂缓、再次审议的决定。区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
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或提请审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决策事项应当报区委决定或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应当通过《云州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予以公示,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实施中的相关档案资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五章 决策执行和评估
第四十一条 通过的决策方案中应当明确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决策,制定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等,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政府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区政府、决策承办单位或决策执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四十四条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并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四十五条 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分析;
(五)继续实施、终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调整决策的建议;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终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调整决策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同意后,决策作出相应调整。
区政府作出终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调整决策决定的,决策执行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区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情况紧急的,区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细则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对主要领导、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四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细则履行决策程序或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漏报的,或有违反本细则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有关单位邀请或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评估等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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