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州区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区直相关单位:
《大同市云州区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云州区
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深化落实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面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稳步推进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区建设”总体布局,围绕林业生态建设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两大战略目标,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保障林农收益权为重点,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健全服务体系、加强规范管理,广泛调动农民和社会力量发展林业,充分发挥集体林地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林地集体所有制,巩固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基础性地位,加强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坚持创新体制机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经营权能,构建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坚持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开发利用集体林业多种功能,实现增绿、提质和增效;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服务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立承包权更稳定、经营权更灵活、产权保护更有力、管理服务更完善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林权流转规范、投融资政策完善、经营主体联结紧密的集体林业运行机制,实现集体林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农民林业收入显著增加,国家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标。
二、稳定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四)进一步完善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对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已核发林权证的,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对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根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区人民政府规划的新造林地及其他林地、林木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要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依法确权登记颁证。退耕还林地的变更登记,要以本次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
(五)加强林权权益保护。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林地权属证书及所记载信息是有效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按照“不变不换、继续有效、依申请登记”的原则,对林地、林木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保护需要限制正常经营的,要依法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三、放活生产经营自主权
(六)科学经营公益林。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进行调整完善。遵循“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原则,依法开展生态公益林资源的经营和限制性利用。在永久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外,根据《山西省永久性生态公益林保护条例》对森林、林木、林地进行修复、培育和利用。要以增加森林植被、提高森林质量为目标,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探索公益林经营权 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项目。
(七)放活商品林经营权。积极推进集体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放宽商品林采伐政策。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将年森林采伐限额数量、实际审批业主和数量等信息,及时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进行公示,切实落实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赋予林业生产经营主体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方式,生产的木材等林产品自主销售。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商品林地纳入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
四、引导集体林适度规模经营
(八)积极稳妥流转集体林权。鼓励集体林权有序流转,支持在公开市场流转交易林权。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合同,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广使用示范文本,完善合同档案管理。合同应明确规定当事人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以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依托,加快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程序,为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鉴证等公益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入股、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林地承包农户将林地经营权入股,成立股份制合作组织,或者将林地经营权入股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统一对外流转,做到林地权属清晰、利益分配合理。积极引导工商资本投资林业,探索建立工商资本租赁林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加强事中事后跟踪监管,并纳入征信记录。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户的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
(九)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大力培育发展林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林项目并逐步扩大经营规模,引导其面向市场的同时向规范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创新集体林经营方式,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合作经营,综合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建立林业职业经理人人才资源信息库,加强对林业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和职业经理人培训。不断提高农村林业生产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
(十)探索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管护经营。生态公益林是重要的战略性生态资源,具有公益属性、保护严格、管理规范、经营受限。针对农户公益林面积较小、直接经济效益较低、农民对森林经营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积极探索将集体公益林委托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专业性强、专业化程度高、经营技术先进的优势。坚持所有权、承包权、收益归属不变和农户自愿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林权权利人与国有林场签订公益林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森林经营权委托给国有林场,经集体经济组织或林权权利人同意后,由国有林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对森林进行科学经营,提升林分质量。属于各级补偿范围内的公益林,按照现行补助政策,将公益林补偿落实到林权权利人,林地经营收益归林权权利人所有。
(十一)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与林地承包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为农户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统一经营作业、订单林业、电商林业等服务,带动农户分享林业规模经营收益;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相互融合,鼓励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依法组建行业组织或联盟。完善林业资产收益政策,采取“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股权、农民变股东、收益有分红”机制,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等模式,促进林业持续增收。
(十二)推进集体林业多种经营。加快林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以生产绿色生态林产品为导向,因地制宜发展林业多种经营,持续发展以林下种植和林下养殖为主的林下经济,大力发展特色经济林、森林生物制药、森林绿色食品等绿色食药经济,鼓励发展森林生物质能源、工业原料林基地等林业新型产业。
(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开发符合林业经济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积极探索“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和“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并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工作。加大对开发性、政策性贷款的支持力度,为林业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政策性贷款资金支持。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在现有生态公益林保险基础上,逐步启动以杏果、苹果等经济林为主的政策性商品林保险,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保险费率、保额调整机制,扩大森林保险覆盖面。建立承保机构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研究探索无赔款优待政策和联合防灾减损机制。林业主管部门要与保险机构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健全集体林权管理服务
(十四)提升集体林业管理服务水平。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设,运用信息技术加快区级林权管理服务系统建设,形成业务受理审核、信息发布、流转、商务洽谈、纠纷调解、综合服务、档案管理等服务体系。加强基层林业业务技术人员培训,提升林权管理服务机构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托林业专网平台,加强集体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集森林资源、权属、生产经营主体等信息于一体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全区联网、互联互通,方便群众查询使用。
(十五)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制定纠纷调解仲裁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处置的工作机制,将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开设林业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法依规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1〕71号)要求,认真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考核工作。要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建立健全集体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工作规则和管理制度,坚持依法依规调处,做到一般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区,切实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十六)强化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职能转变,强化公共服务,逐步将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林业规划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市场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事项交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统防统治、森林统一管护等生产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加大对包括整地造林、抚育等关键环节在内的林业机械购置补贴力度。将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积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健全林产品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实施“互联网+”,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农民合作社对接,建立特色林产品直采直供机制。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把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摆上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检查督查,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供有力保障。要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向上级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各地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改革任务,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效作为乡镇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凝聚各方共识,及时总结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和推广示范典型,增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落实的带动力和影响力。要强化媒体合作,加强与主流媒体沟通,有效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反映林改动态,形成沟通顺畅、协作良好的宣传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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