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云州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区直有关单位:
《大同市云州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 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云州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预防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是指在家庭或非食品经营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主要由农村(社区)宴会厅、农村(社区)厨师、流动餐车或举办者自行承担加工烹饪的婚丧嫁娶、乔迁祝寿、子女升学等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对辖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实施农村聚餐活动报告登记、技术指导等工作;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辖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的登记报备、信用档案、技术指导、厨师管理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农业农村、水务、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农村(社区)厨师成立餐饮服务公司,推动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市场化运作;鼓励发展农村(社区)家宴专业服务队承担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鼓励成立农村集体聚餐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报告登记
第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实行报告登记制度。聚餐人数50人(含50人)以上的由举办者或承办者提前5天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者基本情况、聚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谱等。
第六条 农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接到报告或获得信息后,应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报告登记表》(见附件1),与聚餐举办者签订《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2),报告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
第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按规模大小实行分级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下的聚餐活动,由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由所在地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现场指导。
第八条 现场指导人员应提前一天对聚餐活动所用食品原料的采购、储存、加工以及厨师及其团队人员健康状况、环境卫生、加工设施等进行现场检查,填写《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现场检查指导意见书》(见附件3),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较差或设施设备不能满足食品安全需求的,应对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第三章 农村(社区)厨师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实行农村(社区)厨师备案管理制度。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辖区内承办集体聚餐的农村(社区)厨师进行备案登记,填写《农村(社区)厨师登记表》(见附件4)。监督指导农村(社区)厨师按要求参加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组织签订《农村(社区)厨师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5),建立农村(社区)厨师信用管理档案并上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农村(社区)厨师及其团队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合法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患病期间均不得承办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病愈后取得合法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 农村(社区)厨师应参加本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农村(社区)厨师和帮厨人员卫生要求:
(一)厨师和帮厨人员应持合法的健康证方可上岗。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患病期间均不得从事厨师及帮厨工作;
(二)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三)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消毒,避免污染食品;
(四)厨师均需佩戴卫生口罩或面罩,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存在污染食品、食材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 环境与设施
第十三条 聚餐举办者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加工场所和聚餐场所。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整洁。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加工场所应合理布局,按操作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原辅料贮存等区域。
第十四条 储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储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五条 厨房应设置于固定用房或符合卫生及安全要求的场所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清洗用水设施和冷冻、冷藏、餐具保洁设施等。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生熟分开使用,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十六条 聚餐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五章 采购与贮存
第十七条 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承办者应对采购的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查把关。
第十八条 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败变质、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食品;
(四)未取得资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五)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九条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第二十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六章 加工与留样
第二十一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二十二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不得加工食用生食海产品。
第二十五条 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加工用具消毒尽可能使用高温消毒方式,提倡使用合法企业生产的检验合格(有合格证)的一次性餐具。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要求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的举办者应严格执行留样制度。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见附件6)。
第七章 应急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行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聚餐人员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症状,举办者或承办者应及时将患者送往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就诊,并及时报告所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同时向乡镇(社区服务中心)人民政府和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按规定向区政府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接收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病人治疗的医疗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关信息报告规定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后,按照《大同市云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举办聚餐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承担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及时报告聚餐活动。
(一)举办者和承办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集体聚餐的,由所在村委会(社区)依照农村(社区)自治相关规定予以引导教育;
(二)农村厨师应履行督促举办方申报备案的义务。对举办方未申报而提供服务的农村厨师,实施信用惩戒。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食品安全委员会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首次违反前款规定,一年内所属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对其承办的聚餐活动不予备案;再次违反者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公示,在全区范围一年内不予备案;情节严重的,列入农村厨师诚信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一)举办者和承办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的,由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追究举办者和承办者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农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接到农村(社区)集体聚餐申报后,不按规定受理备案、不履行现场食品安全审查和指导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农村(社区)相关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的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三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现场指导实行免费制度。农村(社区)级食品协管员的待遇由乡镇(社区服务中心)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者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有(或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承办各类宴席并取得报酬的人;农村(社区)厨师是指有一定厨艺,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经常性地为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加工烹饪菜肴的厨师。
第三十五条 云州区外的厨师来本区承办农村(社区)集体聚餐活动的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云州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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