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大同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局、省局、市局文件的规定,结合云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大同市云州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樊庄村和蔚洲疃村)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合理布局是指通过数量、间距等标准控制许可证的办理和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本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坚持依法履职、依法行政,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依据,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根据当地总人口事先设定零售户持证总数;不得以是否便于访销配送、电子结算和监督管理作为合理布局的基本因素。
(二)科学规划原则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最小市场单元为基准,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需求等因素,尊重客观事实,遵循市场规律,预测发展趋势,合理测算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既便于消费者购买,又保护零售户经营利益,防范零售点之间无序竞争。
(三)服务社会原则
履行社会责任,践行控烟履约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满足社会需要,方便消费者购买。支持社会就业,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特殊人群,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树立责任烟草的良好形象。
(四)均衡发展原则
把握供给侧要素和需求端要素的平衡,坚持均衡发展、动态管理,确保零售点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保持相对稳定。要适时评估规划的执行效果,对不适宜的规定及时作出调整,公布后实施。
(五)尊重历史原则
充分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对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许可证延续时除安全因素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六条 最小市场单元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为使辖区零售户总量与烟草制品消费需求相适应,充分保障零售户收益,在把握现状、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依据大同市云州区行政区划,大同市云州区烟草专卖局在辖区内合理划定若干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最小市场单元(详见附件1)。对全县(区)烟草制品零售点采取“数量控制+间距控制”模式进行规划,即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在适用本规划第七条一般规定基础上,在所属最小市场单元内实行数量控制。
(二)根据最小市场单元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现有零售点数量等要素,大同市云州区烟草专卖局以半年度(每自然年1月、7月)为周期确定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的合理容量,动态调整最小市场单元合理容量规划数,确保区域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调整情况在大同市云州区烟草专卖局行政许可政务服务大厅公示的同时,通过当地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或官方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三)现有许可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单元网格合理容量的为饱和单元网格,未达到的为不饱和单元网格。对于饱和单元网格,不再予以准入。对于不饱和单元网格,可办证数量为单元网格合理容量减去该单元网格现有许可证数量。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一般规定:
(一)一般街道:零售点的间距不小于35米;
(二)统一规划的居民小区、单位生活小区(不包含临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房),小区内(包含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房,朝向小区内经营)的各零售点的间距不小于35米;
(三)行政村(除西坪镇西坪村、倍加造村、周士庄村)、其余行政村(包括乡所在地村庄),按照户籍人口和距离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不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上的设置1个零售点,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50米。
(四)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机场内原已设置卷烟零售点的,不再新增;新设的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厅的零售点总数不超过1个。申请人应事先协调站(厅)有关部门,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五)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军队大院、工矿企业、看守所、驾校训练场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的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要符合该单元网格合理容量为不饱和单元网格,同时,申请人应事先协调好有关管理部门和环节,确保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适用正常申请的条件限制。
第八条 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无营销互补关系,且店面形象及环境不易于消费者识别为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文具用品、未成年人用品、玩具、游戏、棋牌和茶饮等休闲娱乐、主要提供住宿服务,无其他综合服务的小型宾馆酒店、中小型饭店、浴室、美容美发、洗涤护理、按摩健身、成人用品、农资种子、兽医饲料、文化体育、粮油调料、蔬菜水果、传真打印、彩票销售、修理修配、汽车美容、汽车租赁、汽车销售、运输信息、建材装潢、灯饰门业、五金交电、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服装制售、鞋帽包店、中介机构、物业公司、寄卖典当、寄递业务、祭祀用品、预包装零食、折扣店、药店、快餐小吃店、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持证零售户总量(不含电子烟零售户)的1%,经营场所与最近参照点间距距离不小于100米。零售点数量设定参考每月初辖区持证零售户总量(不含电子烟零售户),动态调整。
第九条 对于被政府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地域,原则上不再增设零售点。
第三章 放宽情形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单元格数量限制。
(一)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或办证业务系统及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按期延续被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二)因行政区域重新划分,导致持证户歇业注销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主体及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三)因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四)因继承改变经营主体(限定于原持证人父母、子女、配偶),重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地址未发生变化的;
(五)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单元格数量限制并在间距上予以放宽。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本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或歇业后3个月内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
(二)经营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包含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持证经营户,主动申请歇业后3个月内在大同市云州区辖区内另选新址经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间距上予以放宽。
(一)对烈属(即革命烈士的家属,具体范围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退役军人(持有退役军人证书、退役军人优待证、军士/警士退休证书或转业证书等)和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本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达到四级以上的),在大同市云州区范围内首次申领零售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许可期满后,本人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的,按正常申请条件决定是否予以延续;
(二)经审核确认属于符合政策扶持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持有商务部门颁发的第35类“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并达到“六统一”(即统一形象标识、统一门店管控、统一设施配置、统一服装标准、统一商品采购、统一物流配送,以直营或加盟方式开展经营的便利店)要求的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与周边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总店及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一店一证。
第四章 不予发放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指经营场所是可变动或移动的。如流动摊点(车、棚)、电话亭、报刊亭等;临时性建筑,包括但不限于彩钢房、集装箱房、活动房、简易房等;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指经营场所与住所混同或经营场所与住所相连。认定应当采取申请人承诺,现场核实确认等方式进行。以下两种情况应认定为经营场所:一是该场所仅为经营人员看门时居住,主要用途是用作经营,在经营时间应当认定属于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二是住所与经营场所连接,在农村表现为前店后家,并且店家之间有门相连,在城镇表现为一楼经营二楼住宿生活。此种“前店后家”、“下店上家”的现象应认定为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但必须在实地核查和测量营业面积时详细标明具体位置和面积,配备图示,申请人自愿签字确认;
3.经营场所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消防、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音乐厅、影剧院、青少年宫、网吧、森林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国家明令禁带火种的区域等场所;
4.经营场所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生产、销售、经营、储存危险品、有毒有害、易挥发及易燃易爆物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烟花爆竹、化工、油漆、燃气、液化气等场所。但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能提供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点)、加气站(点)的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四)其他方面:
1.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包含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定的;
7.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划中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指申请人仅申请“雪茄烟本店零售”许可范围,且能够提供雪茄烟专业服务,有相对固定的雪茄烟专业存储设备的雪茄烟销售点。
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市场需求、市场容量和雪茄烟经营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结合大同市云州区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行为习惯等因素,大同市云州区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管理,设定雪茄烟专营零售点数量为3个,与周边最近雪茄烟专营零售点间距不小于30米。达到规划数量上限后,不再新增专营零售点。大同市云州区烟草专卖局以半年度(每自然年1月、7月)为周期动态调整雪茄烟专营零售点规划数量,确保办证规划与经济发展动态适应。调整情况在大同市云州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公示的同时,通过当地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或官方媒体等渠道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不作为一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中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在实行数量控制的区域内,不受一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数量上限控制,不占用办证指标。
第十七条 申请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其他方面具有本规划第四章中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情形所列情形的,不予设置雪茄烟专营零售点。
第十八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申请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其他许可范围(卷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按照本规划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后续监管情形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经营的,有下列情形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包含学生正常进出校园的校门、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
(一)因持证人原因导致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二)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条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当前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三)因持证人原因导致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四)不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的;
(五)超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准的许可范围经营的;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八)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因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
(十一)被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执法机关一次性查获假烟、走私烟50条以上的;
(十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三)不执行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的;
(十四)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五)登记事项发生改变,拒绝变更登记的;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持证人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相关禁止销售标志的属于此种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生产经营业务的;
(五)烟草专卖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持证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或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一)持证人停止经营业务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1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
(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以及不可抗力造成停止经营业务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持证人在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满6个月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视同歇业,发证机关应当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停止经营业务:
(一)经营场所关闭;
(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停止向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订货并停止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视为停止经营业务。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个体工商户,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者组成形式,无需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持证人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拟变更的持证人应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体资格条件。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认定,以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限于当地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备案范围,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一)自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以上述期间截止日的先到日为期间届满标准。期间届满,未申请变更持证人或变更申请未获许可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超过90个自然日,因审批机关不掌握上述情况而未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如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申请变更持证人,审批机关应予受理,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不予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有多人申请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变更为本人时,审批机关应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注销前,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属于无证经营;
(五)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其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申请。拟变更的持证人,因涉嫌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已被烟草专卖局或其他国家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烟草专卖局可以中止办理变更其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涉及的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幼儿看护、早教、幼儿托管机构、兴趣特长班等。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受间距或数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 本规划中零售点间距测量应为申请零售点与参照点(其周边最近零售点或周边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两者门中心之间的可通行最短测量距离,具体标准依照山西省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实地核查标准》(附件2)执行。
第三十一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参照房产性质、场所使用期限等因素,并结合守法经营、信用等级等情况设定,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小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6月发布的大同市云州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划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划实施后,如遇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划由大同市云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大同市云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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